杨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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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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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律推定

发布者:杨庆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177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事实情况符合(一)、(四)项规定,审判庭依法应当认定,若被告否认,其应有被告负举证责任来推翻上述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原告可以村强制拆除时的照片、摄像的证据材料,举证证明被告政府部门组织实施了强制征收土地行政强制行为的证据材料,被告依法应当举证证明其实施该行为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而非矢口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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