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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不得以抵债的形式将村委会的集体土地转让

发布者:杨庆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605人看过

一、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乡政府是行政机关非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处分集体所有土地。

1、《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实施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置,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应履行法定义务。

二、处分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

《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乡镇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如没有“另有规定”,是不能处理集体所有土地经营使用权。

三、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出现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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