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崔某某成功适用缓刑
2014年11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在太原市某快乐迪KTV内,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几个朋友因琐事将被害人牛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鼻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崔某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并不认罪,理由是造成牛某某鼻梁骨骨折并非其直接伤害造成。案件起诉到法院审理阶段,崔某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委托人参与辩护。我沟通承办法官后知道如果崔某某不认罪,按照司法实务肯定会判处有期徒刑并羁押服刑。为了崔某某不被羁押服刑,我耐心给崔某某解释了共同犯罪的概念、特点,崔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也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法院开庭时,崔某某勉强向法庭认了罪。我也向法庭提出了辩护意见:崔某某是从犯、当庭认罪、被害人已经拿到赔偿款,本案尚有部分事实不清,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某某。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由于崔某某没有被羁押服刑,对其生活工作基本没有影响,所以这个判决结果他们全家人非常满意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