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的梁某某被单处罚金
2014年10月1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赛马场某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际,窃取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三星S5手机1部(评估价值338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接受被告人及家属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梁某某,然后又和被告人母亲沟通,详细了解被告人的成长过程及案发前后被告人的主观思想。最后拟写了四页的辩护意见,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客观方面,提出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相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单处罚金6700元。实际上,被告人及家属一开始的目标就是能够判处缓刑,拿到这份判决书后,对我是千恩万谢。其实作为刑辩律师,在和公检法等机关沟通办案过程中,能依法帮助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最有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