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旭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郭某等三人共同抢劫案

发布者:杨建旭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436人看过

郭某等三人共同抢劫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告人郭某的母亲于某某找到我办公室,想让我帮他儿子郭某写份刑事上诉状。于某某来时仅仅拿着一份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并刑重字第某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经过仔细研读这份判决书并听取于某某的陈述,才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来,二〇〇八年的七月,在被告人郭某的提议下,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盗窃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以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并致其重伤(植物人状态),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系本案的提议者,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起积极作用,只是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白某某击打被害人头部的行为系致被害人重伤的主要原因,被告人杨某某也参与过殴打被害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认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三人都犯抢劫罪,白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杨某某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经过分析,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但在量刑上我认为一审法院判的偏重,而且对每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没有仔细区别对待。尤其是犯罪时不到十八周岁的被告郭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不但有点冤枉,而且也不符合刑罚的终极目的。

郭某的母亲于某某原本只是让我帮其写份刑事上诉状,提起上诉程序就行。她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否从轻或减轻重新判处跟本不抱希望。经过我对本案的分析,我很明确地告诉于某某一审对被告人量刑过重,于某某听了我的分析后对本案也有了新的认识,为了争取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对儿子重新判处,很痛快地就与我们签订了委托协议。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我根据对本案的分析,先拟好了郭某的“刑事上诉状”,然后紧接着就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郭某,在郭某也同意我为他辩护后,我听取了郭某的详细陈述,分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发现郭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有悔罪态度。其后,我几次联系省高院的承办法官阅卷并进行沟通,最后协助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在三被告人家属答应拿出11万元的基础上,被害人家属终于给被告人出了刑事谅解书,并同意法院对被告人量刑可以轻一些;我又从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论述了郭某的犯罪行为较轻,又从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理论区分上,论证了郭某应是本案的从犯,并且也让二审法院认可了郭某悔罪态度较好,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肯定了我对此案做出的努力并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并以(2011)晋刑一终字第某某号改判上诉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我告知郭某家属郭某由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后,一家人非常兴奋,并来单位当面对我表示感谢。

其实,做为辩护律师,我最大的成就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仗义执言,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