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实力展现结果---下面是职务侵占罪板块的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佛南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8月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大沥镇盐步*********,2014年4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华东,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年3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和机电经营部工作,任业务员兼司机。201*年6月**日,梁某某在公司的安排下,负责送货到江门、开平等地,并收取货款共计5*****元。在此期间,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货款占为己有,并关闭手机潜逃。至20**年*月1*日,梁某某被民警抓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