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实力展现结果---下面是毒品罪板块的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佛南法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蓬安县******,因本案于20**年*月**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华东,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接受他人赠送的毒品,并存放于其暂住处用于自己吸食。20**年*月**日*时许,民警对吕某某暂住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房检查时,搜获疑似毒品一批。
经鉴定,从吕某某处搜获的白色晶体颗粒4瓶,净重10.66克;棕色粉粒3瓶,净重4.34克;白色晶体颗粒7包,净重20.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颗粒3包,净重0.7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植物碎粒3包,净重2.14克,检出大麻二酚、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1.5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34克、毒品氯胺酮0.74克及其他毒品2.14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查明,民警抓获被告人时,从被告人处起获了电子秤一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1.5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34克、毒品氯胺酮0.74克及其他毒品2.1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1.5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34克、毒品氯胺酮0.74克及其他毒品2.14克,均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的电子秤一把,与本案无关,由暂扣机关自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