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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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货款无有效证据被驳回

发布者:颜亚辉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2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4月2日和4月9日,LK公司委托深圳市苏宇物流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运送了两批货物,相应的托运单据上显示的收货人为“李某某”,货物名称为滤芯,送货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第X工业区X栋。该两批货物已分别在2013年4月2日和4月10日送达,签收人员为“杨某”,其中2013年4月2日的签收单上填写的收货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第X工业区X栋”。BK公司认可其公司中有李某某该名员工,并提供了相应的社保记录。在BK公司提供的社保记录中,没有“杨某”的人员。另LK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货款,提供有一份由“XX”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中确认BK公司尚欠LK公司货款人民币79,49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时表示由于BK公司新老股东更替,并需对2013年4月10日的供货内部流程进行检查的原因,要求延迟付款。

LK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BK公司向LK公司支付货款73,4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BK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

LK公司主张与BK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已向BK公司交付了相应货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LK公司为证明其向BK公司主张的货款提供了购销合同、送货单、来往函件、聊天记录、物流客户签收单、证明等证据。其中购销合同、送货单并没有BK公司的签字或印章,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BK公司对其内容进行过确认,不能证明与BK公司存在关联性。关于物流签收单和证明,其签收和出具人员的身份不明,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具体的收货人员和《证明》的出具人员,以此确定LK公司与BK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不足。另对于LK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等,依然缺乏相应的佐证以证实其来源及内容的真实性。综上所述,LK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LK公司与BK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LK公司向BK公司交付货物的事实,其要求BK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LK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9元,由LK公司负担。

律师观点:

本案中LK公司提交声称双方有买卖合同交易,但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个文件有BK公司的公章,且签名也难以确认是BK公司的员工,送货单也无签名。因此其贸然起诉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起诉时,最好要对证据严加审核,是否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或者足以让法官相信的程度,否则是白多跑几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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