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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4日 | 发布者:吕鑫 | 点击:2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陈X与被告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与被告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夏XX因家庭使用原因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上述借款于2017年4月14日一次性还清。如未能在2017年4月14日前还清的,则欠款人加还1万。还款期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仅偿还了49,000元,剩余款项始终未能偿还。
被告夏XX未答辩未出庭。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因其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一次性还清,如未能在2017年4月14日前还清,则欠款人加还1万。还款期间届满后,被告向原告偿还49,000元,剩余款项16,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陈X与被告夏XX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陈X诉请夏XX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欠款利息,不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X欠款本金16,000元。
二、被告夏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X欠款利息(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陈X已预付),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夏XX负担,此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给付原告陈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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