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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XX公司与唐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4日 | 发布者:吕鑫 | 点击:2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哈尔滨市XX公司与被告唐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哈尔滨市XX公司与被告唐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道通风加工费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26日至实际支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哈尔滨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诉讼中原告已撤回对哈尔滨XX公司的起诉),被告经营公司期间与原告合作,由原告对其空调安装过程中的管道进行通风加工,被告向其支付加工承揽费用。2018年8月25日,经原、被告确认,原告为其提供加工承揽业务共计产生加工费用7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唐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通风管道加工费77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客户,由原告对其空调安装过程中的管道进行通风加工,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承揽费。截至2018年8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77000元,被告为此出具了欠条。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用7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加工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XX公司加工费77000元;
二、被告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市XX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至实际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862.50元,由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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