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接着上期,来谈一些我对于“解释二”第四条相关局限性的个人看法,谈得不对请大家嘴下留情。
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第四条将“挂靠”问题所引起的连带责任赔偿,只局限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方面,我个人认为“工程质量”的问题是其主要表现,但是还应考虑到其他次生问题,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2015年的住建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对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具体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企业只能在其许可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举例来说明,按照住建部同年颁行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如下:1、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2、企业拥有的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3、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第二、若企业超出法定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会出现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危害后果呢,我们也可以参考一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包括: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4、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5、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6、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8、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可以看出,除涉及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外,“挂靠”还滋生出工程违法分包与转包、恶意欠薪、质保义务履行违约、安全生产事故及扰乱国家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也亟需司法方面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