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将用比较长的篇幅,来专门讲解一下,关于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
首先,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来看,若建设单位已然成功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意味着其依法应当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
其次,依据《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开工前所要依法具备的最后一项合法手续,并且这项行政许可对于建设单位而言系《建筑法》中的一项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因此,建设单位违反该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并不会导致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于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即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就是违法的,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了;
最后,希望大家进一步明确的是:《城乡规划法》中还对以不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流程做了明确区分。按照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首先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最后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首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然后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最后,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这个“等规划审批手续”都包括哪些?留给谁来界定?我们同样可以在《城乡规划法》中找到答案。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