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王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恋三年后准备结婚,王某的哥哥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作为妹妹的嫁妆,并将该车登记于李某的名下。婚后,该车辆大部分由王某使用。结婚没多久,双方发现婚后的生活并不是自己想象中的样子,对离婚一事双方达成了合意,但是对于机动车归属双方分歧较大,王某认为该车辆是其哥哥赠与自己的嫁妆,应当归自己所有。而李某则认为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该车辆理应属于自己所有。
法院裁判:法院最终判决该机动车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法律分析:法院之所以这么判决是因为,依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简言之,行驶证上并不是机动车物权的证明。
判断机动车物权归属应当从购买时间、付款情况、车辆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所涉机动车系婚前王某哥哥出资全款购买,其意思表示系赠与王某作为嫁妆,婚后也是王某使用的较多,综合考虑该车辆应当归王某所有。
律师说法:
不同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机动车的登记仅视为准予或不准予上路的证明,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所以购买机动车一方应当妥善保管好机动车购买合同、购买发票等原始凭证以便在产生纠纷时能够证明机动车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