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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重病配偶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坐牢

发布者:孙志远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686人看过

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的最好体现,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可是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到底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呢?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夫妻之间的抚养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一方重病另一方应尽抚养义务。

夫妻之间有一方出现重病另一方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

铜川市有一则案例,原告与被告1996年7月19日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1999年11月17日生女儿,现在市一中补习。由于原告身患重病(脑白质脱髓壳),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行走和工作,因而无任何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女儿贾萌萌在上学期间,因为没有钱,总是吃了上顿没下顿,其原因就是被告不给原告和女儿生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帮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被告贾某某作为原告合法丈夫,有责任和义务对家庭负责,有责任对原告,尽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目前,被告不仅自己有退休工资,还经营一家铝合金店(销售和加工),其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回家,不管原告和女儿基本生活,有悖于社会基本道德,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每月生活费2000元。

法院经过庭审质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因肢体功能重度障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一直在家休养,无固定生活来源,被告作为原告配偶,理应对原告有扶养的义务。根据被告的基本养老金固定发放账户的情况,被告自2018年7月起,每月的基本养老金为1560元,另在印台区新桥城关小学旁边经营一家铝合金店,据以查实的原、被告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作为基本生活费为宜,因原告病情现无法预知,被告对原告该笔生活费用应当持续支付至原告有固定收入来源,以保证原告可以维持基本生活。

从判决可以看出法院支持支付了生活费,对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进步做了确认。此外我们也要关注遗弃重病配偶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夫妻之间符合刑法中所要求的负有扶养义务。

实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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