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韦某与途某系男朋友关系,交往期间,途某利用韦某信用卡购买金项链一条,花销人民币一万余元。其后韦某多次向途某追索未果。途某偿债未果后向韦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后途某有意回避韦某,导致韦某该笔欠款一直未能清偿。2017年3月8日韦某得知途某在某KTV聚会,遂通过其同学程某约途某,并让冯某一同前往找途某索债,冯某先后通知李某、王某、孙某、黄某、兰某、谢某等人一同前往柳江区某KTV处,由韦某同学程某以参加聚会不知道具体位置让途某带路的名义将途某约出KTV并由冯某等人将途某押上车带到柳州市某区大桥下,冯某等人将途某所携带人民币2000元拿走并让途某出具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两张,同时由途某带路到其工作单位及家中核实工作及居住地点。其后才让途某离开现场,后途某报警,侦查机关将韦某传唤审讯后作出立案处理,并向韦某、冯某、李某、韦某、谢某、兰某等6人拘留并执行逮捕,其后韦某取保候审。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韦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冯某等5人有期徒刑11个月,韦某管制10个月。
裁判要旨:
未完待续
律师说法:
王德正律师作为韦某辩护人出庭提供辩护。(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