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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A、B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覃市舟|时间:2023年02月13日|4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资金占用费 | 调动 | 无效 | 简易程序 | 承诺 | 本金 | 利息 | 退款 | 余款 | 委托

原告A,男,汉族,1989年生,住玉林市福绵区。

委托诉讼

代理人覃律师广西**(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985年生,住广西博白县。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1228

开庭日期202232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0000元和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112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8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暂计人民币51.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称能帮助原告工作调动,调动成功原告愿意给100000元感谢费,被告收到原告100000元后原告调动没有成功,20211110日原、被告达成了退款协议,约定当天退款60000元,余款40000元限于同年1115日付清并加利息500元。20211118日退款20000元,尚欠20000元未退,双方在微信中约定,20211123日退还20000元,逾期按每日200元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退还。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没有答辩。

查明事实被告称能帮助原告工作调动,收取了原告款

100000元,原告调动不成功,20211110日原、被告达成了退款协议,约定当天退款

60000元,余款40000元限于同年1115日付清并加利息500元。20211118日退款20000元,尚欠20000元未退,双方在微信中约定,20211123日退还20000元,逾期按每日200元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退还。原告起诉至本院,20211231日被告退款10000元,目前尚欠本金10000元及利息没有付清给原告。

本院意见被告帮助原告工作调动,收取原告款100000元,行为无法律依据,无效,属于不当利益。原、被告自愿达成退款协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履行其承诺,将尚欠款10000元返还清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B返还款10000元给原告A;二、被告B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A,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1124日起计至20211231日和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21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2021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上述判决应付款项,义务人被告B应于

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被告B负担,被告B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强制交纳。原告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A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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