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资金占用费 | 调动 | 无效 | 简易程序 | 承诺 | 本金 | 利息 | 退款 | 余款 | 委托
原告A,男,汉族,1989年生,住玉林市福绵区。
委托诉讼
代理人覃律师,广西**(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985年生,住广西博白县。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12月28日
开庭日期2022年3月2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0000元和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暂计人民币51.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称能帮助原告工作调动,调动成功原告愿意给100000元感谢费,被告收到原告100000元后原告调动没有成功,2021年11月10日原、被告达成了退款协议,约定当天退款60000元,余款40000元限于同年11月15日付清并加利息500元。2021年11月18日退款20000元,尚欠20000元未退,双方在微信中约定,2021年11月23日退还20000元,逾期按每日200元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退还。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没有答辩。
查明事实被告称能帮助原告工作调动,收取了原告款
100000元,原告调动不成功,2021年11月10日原、被告达成了退款协议,约定当天退款
60000元,余款40000元限于同年11月15日付清并加利息500元。2021年11月18日退款20000元,尚欠20000元未退,双方在微信中约定,2021年11月23日退还20000元,逾期按每日200元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退还。原告起诉至本院,2021年12月31日被告退款10000元,目前尚欠本金10000元及利息没有付清给原告。
本院意见被告帮助原告工作调动,收取原告款100000元,行为无法律依据,无效,属于不当利益。原、被告自愿达成退款协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履行其承诺,将尚欠款10000元返还清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B返还款10000元给原告A;二、被告B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A,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4日起计至2021年12月31日和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2021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上述判决应付款项,义务人被告B应于
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被告B负担,被告B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强制交纳。原告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A。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