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市舟|时间:2023年02月13日|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小额 | 擅自处分 | 夫妻共同财产 | 转账 | 故意隐瞒 | 禁止性规定 | 公序良俗 | 赠与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93年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93年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律师、钟律师,广西**(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女,1991年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4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A、B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4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人民币134095.66元;二、本案一、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B与C交往时,B已将有家室且未离异的情况告诉C,C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9月16日被告知道B有妻子但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2、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B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和扫码支付等方式,陆续实际支付给C人民币144245.66元(其中包括C微信号×××iT收款人民币140206.66元,C微信小号yaoklya0收款人民币4039元),而非140106.66元。C仅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方式返还10150元。C诉称支出人民币4157.44元系其自行消费,且其中饲养的宠物狗、电器、房屋等均由C管理、使用,以上物品财物至今也没有返还给上诉人,这些款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在扣除C向上诉人返还的人民币10150元,C仍然实际现金获利人民币134095.66元。3、C与B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时,实际上C与第三人存在婚姻关系,但原审法院并没有依法查明。C对其婚姻关系的背叛,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二、C收到B私自转账且未经A同意,系不当得利,依法予以返还。在A与B婚姻存续期间,C与B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B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C,其的行为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A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C返还B向其的转款。而B转给C的钱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非按份共有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B在其未对财产作出约定,亦未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C亦非善意第三人,C理应全部返还。原审法院以C现金获利扣除一半没有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C答辩称,B故意隐瞒婚姻状况,欺骗被上诉人,又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被上诉人一起吃喝玩乐,利诱被上诉人。根据公平原则,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全部利益返还义务。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
A、B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C返还人民币144145.66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二审期间,A、B又增加诉请:判令C向A、B返还消费款、购买雷诺手表款、购买狗款和狗的开支、购买MCM双肩包款、房租、中介、物业费等,以上合计人民币36857.84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B系夫妻。2020年3月23日,原告B到柳州市出差期间认识了被告,之后双方通过微信(B微信号×××28,昵称:T)、(C微信号:×××iT,昵称:木槿荼靡)经常聊天联系。2020年5月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原告B在玉林租房瞒着原告A与被告同居。2020年9月16日被告知道原告B有妻子但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原告B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和扫二维码支付的方式,陆续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40106.66元。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方式返还了原告B25957.99元,被告与原告B同居生活期间,支付日常生活开支4157.44元,被告实际获利109991.23元,包括小额红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B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害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原告B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建立婚外情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秩序,且侵犯了A的财产权,故被告基于原告B的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考虑2020年9月16日前原告B隐瞒了其婚姻状况,被告对原告B的已婚事实不知情,原告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的责任,且涉案款项大部分为小额转账,故对原告B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B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给被告,侵犯了原告A的财产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酌定被告将获利的一半返还给原告A。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C返还原告A54995.62元;二、驳回原告B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二原告负担1003元,被告负担587元。
各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B与C认识交往之初,B是否已将其有家室且未离异的情况告诉C,B与C的说法不一。但C说法的盖然性明显优于B的说法,本院也确认B隐瞒了其婚姻家庭状况。经查,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期间,B转款了140106.66元给C,而C又返还了B25957.99元,并支付了其二人的日常生活开支4157.44元,C获利了109991.23元(140106.66元-25957.99元-4157.44元)。由于C收取上述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了不当得利,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全额返还,但考虑到B在与C交往时,故意隐瞒了其婚姻家庭的现实状况,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予以折半退还也是恰当的。从A、B提供的B《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看,从2021年3月5日至4月6日确有四笔转款4039元,A、B称该款也是转给C的,也构成了不当得利。但该证明上交易对方处却均为空白,不能确认该款是转给C的款项,故A、B要求C返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A、B在二审期间又要求判令C向A、B返还消费款、购买雷诺手表款、购买狗款和狗的开支、购买MCM双肩包款、房租、中介、物业费等合计人民币36857.84元,由于系在二审期间增加的诉请,本院对此不作审查处理,可由A、B另诉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A、B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实体处理恰当,应当予以维持。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收诉讼费2982元,由A、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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