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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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签订的赠与女儿房屋协议能否撤销?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88人看过


哈喽大家好,我们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德新律师团队,今日为大家分享的是:离婚时签订的赠与女儿房屋协议能否撤销?

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老刘与老邵原系夫妻关系,有两个女儿, 201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老刘还与老邵在法院签订协议,约定将房产中属于老刘的份额归两个女儿所有。后反悔, 老刘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撤销将房产赠与女儿的协议。

  法院认为,该案中,房屋赠与协议的顺利达成是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案中的房屋赠与不同于传统中的普通民事赠与,其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在原有婚姻基础上对财产分割的平衡处理。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赠与协议亦有在物质上给予女儿一定补偿,保障女儿良好居住环境的意图,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据此,法院依法驳回老刘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 在判断赠与一方能否撤销房屋赠与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本案中,房产赠与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老刘的份额赠与两女儿,实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

  第二,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一方无特殊事由不得擅自反悔。

  第三,包含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的赠与应当综合考量。本案的房屋赠与协议和调解离婚协议应属于一个系统的整体,夫妻能够协议离婚要以房屋赠与的顺利完成为基础,因此本案中的房屋赠与属于家事赠与,含有身份与财产的双重属性,不同于传统案件中的普通财产赠与,故赠与一方不能擅自撤销。

第四,法院的价值裁判应当有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本案中的房屋赠与是以离婚为目的,且将案涉房屋份额赠与女儿,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善良风俗和保障未成年女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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