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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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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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以借款的名义将拆迁房抵押给父亲,实际未借款,能撤销抵押吗?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392人看过

哈喽大家好,我们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德新律师团队,今日为大家分享房地产的法律知识:儿子以借款的名义将拆迁房抵押给父亲,实际未借款,能撤销抵押吗?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父子间的官司,2014年,老李名下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了三套房屋。除了儿子小李之外,老李还有一个继子,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老李决定将其中两套房屋分别登记在儿子和继子名下,剩余的一套房屋出售,房款用于支付另两套房屋的认购和装修。考虑到小李从小性格顽劣,经常惹是生非,还曾因小偷小摸被行政机关处理过,对儿子名下的房子不放心,经过协商,父亲儿子做了一个“交易”,即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同时儿子要以借款的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自己父子二人一起到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但很快儿子就后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抵押合同,开庭时,儿子说,自己也是老房子的拆迁安置人之一父亲欺骗自己才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实际父亲没有借款的意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当结合双方的亲缘关系、房屋的来源、合同签订的背景等因素综合审查。首先,房屋登记在家庭成员一人名下并不必然就是登记人单独所有,很多情况下该家庭其他成员也是房屋的共有人。其次,小李与老李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申请抵押登记足以表明其已与老李达成合意,并清楚知晓该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三,老李父子之间以借款形式设立抵押,该处分仅是家庭内部的一种约定,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权益。所以崇川区法院认为,小李以借款未履行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并销抵押登记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判决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李不服,上诉后因未及时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裁定按小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今日就分享到这里,如有法律问题可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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