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我们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德新律师团队,今日为大家分享房地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区车位,物业公司有权对外出租吗?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物业公司对外出租车位,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的案子,经办法官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车位的权属一般看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产权车位,该车位,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可以随意处分,即可出售,可出租,亦可买房送车位。业主可向开发商购买这样的车位,并办理产权证;二是公摊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是除上述车位以外的,开发商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建设的地上及地下停车位,开发商不可随意处分,要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来管理,这类车位也无法办理产权证;三是人防车位,利用人防空间建设的车位,产权归属于国家。开发商有使用权,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售。但在本案中,不管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出租车位,业主都不能拒绝缴纳物业费,此官司,业主肯定会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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