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规则1: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规则2:股东压迫可能成为法院扩张适用公司僵局的参照。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条件召开股东会(或形成决议)而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的,虽然不能认定为公司已陷入股东会僵局或者表决权僵局,但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公司的资产和商业机会,并进行关联方利益输送,导致公司的人格和经营性特征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丧失经营条件的,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规则3:公司解散不考虑僵局产生的原因。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依据该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规则4: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如公司仅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存在权力运行严重困难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的解散公司条件。
规则5: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规则6:大股东持股70%,公司能够作出有效决议,在治理结构上尚难谓构成公司僵局;小股东持股30%,虽享有提起解散公司的诉权,不应以解散公司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
规则7:一方股东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权,而提起诉讼的股东坚持不转让股权,只要求解散公司的,可不予支持。
规则8:对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股东持股比例,可只作形式审查。
规则9:作为公司设立基础的发起人协议、合作协议、联营协议等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解除,公司丧失存在基础,可判决予以解散。
规则10:股东之间人合性基础丧失,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解散公司。
规则1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就是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诉请解散公司,是对发生解散事由后重复诉请解散的情形,不符合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公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规则12:(内资)公司未成立股东会,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当判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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