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包含:1、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如何通知?依《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债权人进行通知。实践中部分公司采取仅进行减资公告,而不直接通知债权人。司法实践中,此种做法被认定为未对债权人进行有效通知,对能够通知到的债权人均应当采取直接通知的方式,
(二)如何确定债权人?审判实践当中观点一般认为,在减资过程中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无论该诉讼是否已经审结,该债权人均应作为已知债权人,应当通知。与此同时,债务人是否明知债务及债权人的存在,并不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对于未提起诉讼的案件,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曾经向债务人提出过债权主张,或者采取确认债权数额、达成付款协议等方式确认过债权,则债务人在减资时仍应对其进行通知。
(三)有瑕疵的减资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公司的减资并不因存在瑕疵而无效,减资仍然有效,仅是该瑕疵减资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
(四)瑕疵减资行为后果?类推适用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由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瑕疵减资股东的责任形式。存在多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种裁判观点认为,瑕疵减资股东仅在自己的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观点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另一种观点认为,全部瑕疵减资的股东共同以公司的减资范围承担债务,瑕疵减资的股东之间相互连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仅减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未减资的股东也参与并同意了公司减资,故应当同减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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