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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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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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兼并收购 |537人看过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属于形成权,起诉受九十天除斥期间的规制,超过法定期间的,法院不予支持。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不具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的主体资格;但是在显名股东认可与隐名股东的股权代持关系,并且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部分法院认定此时隐名股东可以提起该诉讼。三:公司在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诉讼中,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已作出股东会决议撤销该股东身份为由,主张原告并非适格主体(公司股东),不受法院支持。在该情况下只要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仍显示原告为公司股东,则其主体资格不受影响。四:未参加股东会决议并投反对票的异议股东,若其通过其他方式向其他股东明示,亦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当事人以《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主张股东不符合请求回购股权的程序要求的,法院不予支持。五: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中,法院可参照其他股东收购股份的标准确定收购价格。六: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股东与公司协议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公司应回购股东股份,该协议即使超出了《公司法》第74条关于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范围,也视为公司与股东合意,应予支持。此项目前尚有争议。七:在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之诉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只请求公司收购部分股份,保留一部分股份的,不受支持。注意:在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情况下,异议股东是否可以只请求公司收购部分股权,法律和判例尚未明晰。八:公司虽作出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会决议,但如果决议的内容事实上无法履行,原告股东不得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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