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陈德新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585人看过
减资股东对没有通知到的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公司在办理减资过程中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能直接通知而不直接通知,以公告通知相抗辩,法官不支持,减资股东在减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公司股东如果出具虚假证明,对瑕疵减资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