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有权请求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权。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于股东知情权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故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代理事项。依据上述规定,在公司不能证明公司章程或双方就此达成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但是,由于财务账簿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故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应受目的正当性的限制。公司并未主张公司章程或其与股东之间对股东委托第三人代为查阅会计账簿达成禁止性约定,且未能举证证明股东委托第三人查阅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鉴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应当允许专业人士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