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签!
王先生于2010年3月入职物业公司,于2011年10月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至2019年10月。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先生多次提出与物业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物业公司单方决定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王先生提起仲裁,仲裁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8600元,王先生不服,故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曾口头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与王先生协商,王先生以要求公司补偿工资为由不同意签订。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与物业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到期,后王先生向物业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及时与王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向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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