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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责令补缴社保后,之前发给员工的社保补贴要退吗?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242人看过


王某于2011年5月3日入职甲公司工作。经协商一致,由甲公司每月向王某发放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甲公司不再承担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019年5月9日,王某离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王某就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9年9月24日,仲裁裁决,裁决甲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甲公司、王某对该仲裁裁决均未提起诉讼。

随后,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向甲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补贴504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应当向甲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承担相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义务。因此,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王某应当将甲公司向其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予以返还。

另,就王某应当返还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数额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2012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甲公司向王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共计50400元。但在甲公司向王某发放的工资中,部分月份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已低于当时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核算其差额共计为13460元该差额部分应当在王某返还的社会保险补贴中予以扣除。故王某应当向甲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补贴3694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王某返还社会保险补贴36940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申请再审。

高级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社会保险补贴是否有依据。

焦点一: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之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予以支持。

焦点二: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社会保险补贴及其主张该项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终止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要求甲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该生效仲裁裁决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50400元。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律师1340110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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