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系某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车间锅炉运行技师。因工作期间两次在更衣室吸烟,公司依据单位《职工处分规定》、《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决定给予何某开除处分。
何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违法,要求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支持了何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处分规定》、《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安全行为规范》和《封闭化管理办法》等文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公司对何某进行管理及处罚的有效依据,公司厂区以内均为一级防火区,故何某在更衣室抽烟的行为属于《职工处分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何某两次在更衣室吸烟,违纪情节严重,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和何某的劳动合同解除。
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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