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驻山东青岛的业务销售人员。2016年入职,3年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离在家,其间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
2020年5月15日,该公司关停了胡某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2020年5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薪资,仲裁裁决,支持胡某部分请求。后胡某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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