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居民皮女士乘坐公交车外出。车辆行驶至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大道时,与毛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皮女士左桡骨远端骨折以及双下肢软组织损伤。经交警认定,小客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皮女士本想找客车司机毛某赔偿,但毛某避而不见,无奈遂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交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系毛某不按规则行驶造成,公司无事故责任,故应由毛某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皮女士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公路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皮女士购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本案中,皮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毛某不按规则行驶,公交公司虽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该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确保旅客安全,且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皮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皮女士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损失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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