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杨先生与潘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潘先生负全责,杨先生无责。杨先生代步租赁车辆花费1000元租车费。故将潘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租车费损失1000元。
保险公司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杨先生主张的租车费损失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信息发送记录及保险条款,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已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相应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得以免除间接损失赔偿责任。杨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租车费损失,由潘先生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由潘先生赔偿杨先生租车费损失1000元。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律师13401103186
陈王律所主要承办:法律顾问、公司诉讼、政府诉讼、刑事取保辩护、离婚争夺抚养权继承、房地产买卖租赁拆迁诉讼、受伤赔偿、非法开除赔偿、欠款诉讼等。
下一篇
乘客受伤,公交公司无责也需买单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