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雇员是劳动关系吗?可否申请执行经营者的个人财产?
个体工商户刘先生经营着一家洗衣店,王先生是店员。2015年,王先生在骑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以与洗衣店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得到确认。2016年,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致残等级标准一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后洗衣店对赔偿不服,将王先生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洗衣店应当承担责任,判决承担医疗费等共计45万余元。
因洗衣店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因未能发现洗衣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先生请求追加洗衣店经营者为被执行人。王先生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哪些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不经执行追加程序,直接要求法院对相关主体采取执行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被执行人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不经执行追加程序直接执行经营者,同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亦可以直接将经营者列为被告。
个体工商户有其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可以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工商户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具体到本案中,洗衣店的字号是被执行人,王先生可以请求法官直接执行该洗衣店经营者刘先生或者刘先生家庭的财产。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13401103186
陈王律所主要承办:法律顾问、公司诉讼、政府诉讼、刑事取保辩护、离婚争夺抚养权继承、房地产买卖租赁拆迁诉讼、受伤赔偿、非法开除赔偿、欠款诉讼等,承办全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