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张签订协议,约定张在原告的施工项目中从事钢筋作业。2018年11月,张在工地使用弯箍机时被夹伤右手,乘坐工友驾驶的摩托车去往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再次受伤。后原告向重庆市渝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渝北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右手所受伤害为工伤。
后因张认为其就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应当一并认定为工伤,渝北区人社局撤销原认定书,并于2019年9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在使用弯箍机时被机械夹伤及在送医院治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再次受伤均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公司不服,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后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再次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间接原因是因工受伤后就医治疗,但该就医治疗行为系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与工作具有关联性。且就医治疗与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亦具有关联性,未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予认定为工伤。故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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