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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减轻赔偿责任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169人看过


        张某、李某均为重庆潼南区大佛街道卫星村同乡。2020年8月29日,张某在场镇赶集后步行回家,巧遇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

        因两人相识,李某便无偿搭乘张某一同回村。没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撤离现场,未立即报警,之后交警出具了无法分清责任的事故证明。

        张某却因事故产生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失合计约10万元。在赔偿事宜未谈妥后,张某将李某和另一车主谢某告上了潼南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就事故经过也各执一词,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某的损害,李某、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偿搭乘张某,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2021年3月,该院依法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民法典》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律师,13401103186.

陈王律所主要承办:法律顾问、公司诉讼、政府诉讼、刑事取保辩护、离婚争夺抚养权继承、房地产买卖租赁拆迁诉讼、受伤赔偿、非法开除赔偿、欠款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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