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 邱某驾驶小型轿车将小孩撞压伤,被送到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用去住院医疗费16万余元,经家人朋友努力,通过“水滴筹”垫付5万余元医疗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医疗费,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水滴筹”支付了五万多元医疗费,实际受害人自己支付的就少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是受害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通过“水滴筹”向原告家庭进行捐助用于救治原告伤势,“水滴筹”筹款捐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可视为捐助人对原告的附条件赠与,虽然相关款项直接汇入医院账户,但不能以此减轻被告基于侵权行为和保险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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