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郭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休产假,产假结束后未回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多次催告,郭某仍不返岗上班。5月,郭某要求回来上班,遭到公司拒绝。随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郭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郭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被驳回。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郭某产假结束后在未向公司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无故不出勤,且经公司多次催告后依然不返岗上班,属于长期旷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郭某虽在“三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但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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