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维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广州XX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力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侵权 |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邝XX、广州XX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9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邝XX,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XX,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XX商铺,
负责人:A,该分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XX,
法定代表人:A,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A,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A,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广州XX分店、广州XX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9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C
D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