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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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厂与A劳动争议2017民终7268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力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1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尚羽服装厂与陈壹链劳动争议2017民终7268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7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尚羽服装厂, 经营者: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XX厂(下称尚羽服装厂)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8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尚羽服装厂与陈壹链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28日解除;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尚羽服装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壹链支付经济补偿金1470.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88.6元;三、驳回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尚羽服装厂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XX厂负担, 上诉人尚羽服装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B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A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就双方争议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A提交了工资核算单、录音和视频、证人证言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尚羽服装厂虽不予确认B所提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原审采信A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期间,尚羽服装厂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尚羽服装厂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XX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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