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意 见
一、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
1、2017年2月8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并与申请人办理了工作交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自此离开单位。
用人单位在形使单方解除权时,一般需要作出解除通知,需将其意思表示有效送达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行为方能生效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中,自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口头方式将申请人辞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已解除。
2、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撤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 “禁反言”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旦到达对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则不得再行撤销,劳动关系即刻解除。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案中,在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后,申请人已经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且于2015年9月7日回被申请人处办理离职手续,而被申请人至今未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代理人: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