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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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二审答辩状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805人看过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某一

答辩人针对上诉人李某某、李某二的上诉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对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答辩人李某一是否出资的问题,(1998)南民一初字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答辩人李某一与其前妻李3出资的事实,能够确认答辩人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共有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

二、上诉人李某某、李某二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房屋由李某二出资的事实。李某某提供的哈尔滨铁路局印刷厂出具的收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首先,该收据的收款时间为199868日,交款金额为53617元,与答辩人一审中提供的购房收据及申请法院调取的房屋档案里的购房收据不一致,涉案房屋档案里的购房收据为19971020日,金额为58617元;其次,上诉人提供的该份收据上没有标明该笔款项是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最后,上诉人李某二于1998年先后购买了红旗小区两套房产,作为一个每月只有几百元工资收入的工薪族,试问上诉人哪还有经济能力出资购买涉案房屋。

三、关于二被上诉人是否穿着恶意串通行为。

二上诉人作为答辩人李某一的父亲及弟弟,对该房产的取得及出资情况均应明知,同时,涉案房屋系上诉人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世时购买,该房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去世后,属于王某某是明知的,同时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李某二明确表示案涉房屋的评估价为36万元,而上诉人李某某仅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该房产系如上诉人李某二所称系其出资购买,那么他不应该再支付李某某10万元购房款,与理不通。而且该诉争房产交付之初一直是由李某某夫妻及答辩人一家三口人居住,答辩人与其前妻离婚后,答辩人与李某某夫妇共同居住。李某一的户口也一直与上诉人李某某的户口在一起,该涉案房产与上诉人李某二没有任何关系。

四、关于本案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

就本案而言,答辩人认为只有先确认二上诉人之间民事行为的违法性,方能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其所发放的房产证,否则无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所以不存在先行政后民事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15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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