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
执 行事 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2016)黑011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十项、十一项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存车费和拖车费、鉴定费共计3900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3518.80元。
执 行 理 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 月 日做出(2016)黑011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存车费和拖车费、鉴定费共计3900元,该判决已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 致
双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