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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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黑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6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一、被告黑龙江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44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误工费26460元、护理费22431.60元、交通费279元、残疾赔偿金3441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49134.40元。

  原告诉称:2013年7月30日,被告雇佣原告及案外人唐清云到其承建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峰尚福成小区出劳务干零活。7月31日中午11点,被告工地的负责人安排原告及唐清云到其工程刮房屋顶棚苯板胶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为260元,工作到下午2点左右,因使用的材料不够,原告取料,24楼有个洞口,上面用一张石膏板盖着,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原告从上面走时,掉到23楼,后被原告的爱人送到武警医院,经诊断原告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腰1椎体横突骨折、头皮裂伤,共住院22天,花去医药费47948.60元,被告只给拿了1500元,拒绝支付其余医药费,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被告一直推脱。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948.60元、残疾赔偿金34415.2元、误工费26460元、护理费22431.6元、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27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合计160634.4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因原告诉被告的主体不对,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是被被告雇佣到工地干活的,但是没有具体说明是被告谁雇原告到工地干活的案情简介:原告来哈尔滨市从建筑行业工种务工的农民工。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峰尚福成二期建设工程系被告承包建设。2013年7月30日,被告雇佣原告及案外人唐清云到其承建的位于道里区新阳路峰尚福成小区出劳务干零活。7月31日中午11点,被告工地的负责人安排原告及唐清云到其承建工程24楼处刮房屋顶棚苯板胶,双方约定劳务费为260元。原告作业至下午,因使用的材料用完,原告遂停止作业,准备下楼取施工用料,行走至24楼地面铺设的石膏板上面时,该石膏板突然断裂,原告即刻从石膏板下面的洞口,坠落至23楼地面,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当日,唐清云通知原告的配偶,将原告送至武警黑龙江总队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治疗,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出院,住院22天,住院医疗费45671.80元、门诊医疗费351.60元、“120”急救85元,合计46108.40元。其中被告垫付医疗费1500元。

  法院审理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护理人数及期限、二次手术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威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3年11月4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黑威龙法鉴字[2012]第02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1、被鉴定人原告因从高处坠落致胸椎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2、伤后六个月医疗终结,二次手术取出固定骨折内固定物医疗终结时间增加一个月;3、伤后二个月内需要护理,住院期间支持二人护理,余时间一人护理,二次手术支持一人护理一个月;4、二次手术取出骨折内固定物费用匡算人民币捌仟元,或按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费用计算。

  2013年8月末,原告家属将在被告处出劳务受伤的情况举报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该局安全科人员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先期调查,被告表示正在为原告走工伤保险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身体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原告无过错,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7948.60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票据,扣除被告支付的1500元,应为46448.60,应予支持。原告依据鉴定意见,主张的护理费22431.60元、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符合相应的规定,以支持。原告在哈尔滨市打工从事的系建筑行业工种,原告依据鉴定意见,参照建筑行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标准主张的误工费2646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为外地来哈尔滨出劳务的农民工,原告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参照农村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34415.2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致残,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但主张的20000元过高,根据受诉地法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79元,提供的票据与就医时间相符,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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