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锴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3日 1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对王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明,被告于2016年5月6日在王某某出具的借条上注明“我同意父亲的欠款每年偿还借款,还完为止”,从被告注明的文字涵义看,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能推定其为保证人,故对原告基于连带责任保证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循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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