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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姚利锋 | 点击:3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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