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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姚利锋 | 点击:3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XX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XX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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