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兰某诉称,案外人任某曾向其借款,后经结算出具400万元借条,本息合计700万余元。任某将其在某公司27.5%股份份额产生的租金转让给兰某以抵债。后任某与被告张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某公司股份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兰某400万元。三方达成协议约定,兰某应先向租金实际收取人李某甲、杨某乙主张,追索所得若低于330万元,张某负责补足400万元。法院裁定某公司股份以物抵债给张某。兰某多次向李某甲、杨某乙主张租金,甚至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均未得到支持,至今未收到任何资金。兰某认为张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已获得权益,应承担对应义务,遂起诉张某要求给付400万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答辩称,其仅负有“配合”责任,无实际支付400万元的责任。协议明确约定由兰某向李某甲、杨某乙追偿,张某仅在追偿低于330万元时给予补偿。兰某是否向案外人主张、如何主张张某均不知情,且兰某怠于行使权利,未进行结算,起诉张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2019年10月24日原、被告和案外人任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条件是否成就,被告张某是否需向原告兰某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原、被告和案外人任某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承担补偿责任的条件为原告向案外人李某甲、杨某乙追偿的租金低于330万元,且原告需保证和案外人进行结算,结算数额需被告确认。原告并未提交已和案外人进行结算的有效证据,原告虽依据涉案协议约定通过诉讼向案外人主张了权利,但涉案租金数额并未最终确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给付责任的条件尚不成就。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兰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万余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律师价值】
王兆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高达400万元的诉求,王律师敏锐捕捉到三方协议中“补偿条件成就”的核心抗辩点。通过细致剖析协议条款,明确当事人仅负有“配合”义务而非直接付款责任,并指出原告未完成结算程序、租金数额未确定的关键事实。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及条件未成就的法律后果,成功引导法院采纳答辩意见,最终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兆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