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郭某实际施工了某公司商丘分公司发包的某小区光缆接入工程、某散片区光缆接入工程、某路等3段光缆整治落地工程及某路段光缆整治落地工程。因原告个人无施工资质,某公司商丘分公司指定原告借用某通信公司名义申请工程款、提交竣工资料并通过其账户过账。2017年3月,涉案工程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此后,原告多次要求结算,但某公司商丘分公司相关人员相互推诿,拒不支付劳务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劳务款56万余元、协调费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原告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二,原告与哪一方主体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某公司商丘分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公司未发包涉案工程,原告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且本案已超诉讼时效。某通信公司辩称,原告在前案中已自认工程直接发包给其施工,认可某通信公司并非承包单位,故不应承担责任。王某甲、温某乙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施工协议、竣工技术文件、抽验明细表及另案生效调解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了案涉工程。某公司商丘分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未能提供反证,且明知原告借用资质施工,故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某通信公司对借用资质一事不知情,不承担责任。因双方未进行结算,某公司商丘分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经鉴定,案涉项目确定性造价为52万余元,加上增值税等,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商丘分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5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某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业主单位否认合同关系及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困境,王律师精准梳理了施工协议、验收明细、竣工文件及另案生效文书,构建出严密的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实际施工及借用资质过账的高度可能性。同时,王律师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业主单位未能提供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并有效化解了诉讼时效抗辩。最终为客户争取到53万余元的工程款及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兆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