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兆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案外人):朱X明,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然,商丘市心理协会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生,河南三文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张X云,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光,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曹X峥,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朱X明诉被告张X云、第三人曹X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明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明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