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兆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陈x刚//,男,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兆光、朱耀(实习),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x兵/,男,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案申请人//陈x刚//与被申请人/杨x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奥迪Q5皖A×××××号轿车或180000元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任x莉/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豫N×××××号骐达牌轿车一辆、担保人/田x磊/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豫N×××××号奥德赛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x兵/名下奥迪Q5皖A×××××号轿车或180000元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任x莉/名下的车牌号为豫N×××××号骐达牌轿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田x磊/名下车牌号为豫N×××××号奥德赛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