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萍律师
杨丽萍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执业年限15
13811950567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分居期间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

作者:杨丽萍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0次举报
2022-04-23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杨丽萍律师,婚姻家事律师,执业11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代理上百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110120********3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